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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来源:有限合伙企业注册    发布日期:2017-08-11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7、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

  2、如需先经取得有关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上海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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