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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工作程序

来源:有限合伙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8-09-21

  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证企业将申请材料交到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齐全、合法有效并确认企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有效期为半年的《受理通知书》。

  2、审查

  企业申请受理后,按《实施细则》分工要求,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个月内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现场进行抽封样品;申证企业应在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国家审查部。( 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属国家审查部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查、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3、重申

  申证企业经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整改2个月后,重新申请、交费。

  4、补证

  补证产品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需附被处罚通知和处罚缴款发票复印件;补证程序与办证程序相同。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般在获取《实施细则》时或到省质监局质量处领取)一式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3份(或按细则要求提交);

  3、申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附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9号令)。

  备注: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申证产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合法证件;

  3、具有申证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检测设备、人员等;

  4、具有申证产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以上条件具体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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