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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的进口和免税手续

来源:有限合伙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7-12-18

  办理机构: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013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时到下午5时

  联系电话:63212810转市经委外经处(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申办对象资格:进口机电产品的单位

  申办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各栏目填写详见附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登记产品金额在三万以上的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进口理由。

  4)中央审批产品(指配额、特定、集中登记)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告的抬头为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和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5)三资企业除按以上有关要求外,还需提供外资委项目可行性批复、批准证书、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6)生产配套件进口需提供本办所印发的年度进口情况审核表及国产化情况报告。

  7)单机金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的产品需提供详细的论证报告。

  8)二手设备需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出国考察报告等有关材料。

  9)需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局等出具有关证明的产品,报批时一并附上。

  10)赠送产品报批时,需附上外方赠送函和申请单位接受书并需主管单位盖章。

  11)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

  12)利用外资(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除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外,另加附贷款协议书(主要是能证明设备的采购方式)。

  13)招标产品报批时需附招标公告、评标纪录、专家名单及专家评标综合意见、中标通知书等。

  14)其他有关材料(如产品样本、出口返销情况等)。

  办理程序:

  1)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优惠,按市府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办理。

  2)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原报批程序,由市经委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的进口设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限额以下进口设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将批文报市经委。以上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统一由市经委技术改造处出具(除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外)。项目单位凭开出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上海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3、《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改(1998)33号

  4、海关总署署税(1998)197号

  5、沪经技(199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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